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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胡**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闽0305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7
  •  
  • 【案例概要】

    原告游**与被告胡**、陈**、苏**、林**、陈**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曾**,被告胡**、陈**、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胡**、陈**、苏**、林**、陈**共同支付给游**加油站转让分红款34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含保全费、担保保函费)由胡**、陈**、苏**、林**、陈**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胡**、陈**、苏**、林**、陈**因购买加油站事宜与游**联系,游**于2017年5月初介绍了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禹谟镇同心村高化加油站转让信息给胡**等人。双方约定胡**、陈**、苏**、林**、陈**在受让上述加油站后支付给游**介绍费300000元,并同意游**以该介绍费作为加油站的入股资金,为游**保留5%的股份,该股份挂在陈**的名下。2017年9月7日,胡**、陈**、苏**、林**、陈**以陈**的名义完成了上述加油站在工商部门的各项变更登记。2017年9月22日,胡**、陈**、苏**、林**、陈**以加油站的名义为游**出具了一份书面合伙协议作为入股凭证,该合伙协议书上有陈**及胡**的签字确认。游**以300000元介绍费入资后,另外又缴纳了195000元入资款,游**实际所得股份为4.5%。分红期间,胡**、陈...(本文书还有647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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