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李**、河南五建二公司、河南金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河南五建**********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35600元及相应的利息;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河南五建二公司承包被告河南金丹**********的玉米筒子仓土建工程及北门道路、过磅房施工。被告李**为河南五建二公司的该项目负责人,在承包工地期间,为该工程施工需要,从原告王**处购买施工配件、方**,经结算,欠原告王**35600元,被告李**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该款,三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货款。
被告河南五建二公司辩称:1、被告五建二公司主体不适格,五建公司与原告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河南五建二公司公司从未向原告支付过材...(本文书还有3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