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强达******(以下简称强达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
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建二局公司支付货款569768.91元及违约金79793.1元;2、判令中建二局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双方签订“碧桂园思念翡翠城一期一标段蒸压加气块《采购合同》(下称合同)”,由强达公司向中建二局公司供应蒸压加气块,用于中建二局公司承包的碧桂园思念翡翠城一期一标段项目工程。合同总价款为3759543.76元(含税),强达公司实际供应中建二局公司货物价值为2659768.91元(含税)。根据合同第8.2条的约定,货款的支付方式为:“按实际供货量,次月支付上月的80%,待砌筑工程结束后,两个月内都结清剩余20%”。同时,合同第11.5条对甲方的付款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即“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同意给予30天宽限期,如延期超过30天未付,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对未付款部分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累计金额为本...(本文书还有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