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张**因与被上诉人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朱**、张**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同时将所购手镯予以退还,不能退还的按购买价折价退还”;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进行举证,且对欺诈的认定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也不能证明上诉人实际实施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欺诈行为。但一审法院却错误地将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从而减轻被上诉人的举证...(本文书还有3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