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奥缔********与被告浙江方盛车桥(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有长期的汽配买卖关系。2020年9月30日,被告名称由安徽安凯福田曙光车桥有限公司变更为方盛车桥(合肥)有限公司。期间,被告设立的德州分公司也向原告购买汽配产品。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及其德州分公司支付部分货款。截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及其设立的德州分公司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29116.90元。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被告迟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判令...(本文书还有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