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王**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刘*2、刘*3、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宁03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和上诉状,依法讯问上诉人、审阅辩护人的书面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20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王**、被害人刘*某分别在青铜峡市xx广场xx桌球俱乐部打台球。期间,刘*某向该店女服务员高某某索要微信未果。20时27分,刘*某到高某某身边,将高某某马甲外口袋中的手机拿走,高某某跟随刘*某索要手机。王**见状,出言斥责刘*某,刘*某遂与王**发生争吵,并向王**走去。刘*某拿起沙发茶几上的水杯欲砸王**,被桌球俱乐部老板王*1阻拦。二人开始相互扑打,刘*某在扑的过程中,王**持桌球杆双手猛戳刘*某面部,刘*某受伤倒地。王*1、高某某分别拨打了110、120。后刘*某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王**在现场被抓获。10月25日凌晨,刘*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钝器贯穿左*眶上壁、双侧大脑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王**家属支付医药费共计1842...(本文书还有5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