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以下简称“中国电信酒泉分公司”)与被告酒某公司甲(以下简称“金翼公司”)、酒某公司乙(以下简称“丝路神舟酒店”)、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酒泉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被告金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丝路神舟酒店、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电信酒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酒某公司甲2017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文书还有9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