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首润******(以下简称首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利息的部分,依法改判驳回张**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暂计97898.4元);张**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借款432000元系原借款的利息,不应当再计付利息。张**和首润公司签订案涉借款合同系融祥公司为了谋取高利息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案涉借款432000元不应当认定为借款本金,该432000...(本文书还有1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