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曹**、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法定代理人刘*2、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王*、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作出后,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二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法定代理人刘*2、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王*、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72406.7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8...(本文书还有3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