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公司甲(以下简称桥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何**、马**、马*、原审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南联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桥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薛**、何**、马**、马*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薛**、何**、马**、马*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桥联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之间的送货方式为到货自卸,桥联公司、薛**、何**、马**、马*认可《供货单》的真实性,也就是对合同效力予以确认。自卸合同义务属于施工方,外包劳务时是否招用具有资质和职称的特殊作业人员属于施工方所需考量和判断的事实,而非桥联公司所需考虑的事实。其次,在混凝土买卖和运送过程中,绝不允许任何人员私自往商砼罐中加水,马顺财受用人单位指派私自往商砼罐中加水,违反合同约定且违反混凝土运送操作流程,论过错在于马顺财的用人单位而非桥联公司。用人单位明知该行为属于违规行为且极其危险,依然派马顺财爬上罐车,应承担100%的过错。再次,一审已查明是桥联公司的罐车司机及时关闭商砼罐将叶片停转才使马顺财的伤害降至最低,但并未对该事实予以仔细核查。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桥联公司承担60%的过错责任属事实认定不清。本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确认的未尽注意义务并非桥联公司应当承担的安全义务。危险发生后桥联公司及时履行了减少损失扩大之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桥联公司属于提供服务的乙方角色,若强行制止和阻挠甲方人员加水,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判决...(本文书还有7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