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男,1993年12月**日出生,土族。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某**、韩**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杨**、被上诉人某**法定代表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吴**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中介费合计204000元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韩**负担。庭审中吴**明确其第一项上诉请求为:维持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第三项,改判某**双倍返还吴**定金20000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将中介合同与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及两个合同的不同违约主体混为一谈,驳回吴**要求某**、韩**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系混淆法律关系,认...(本文书还有4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