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系同事关系。2019年6月16日,被告以经济周*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言明该借款于2019年10月归还,现借款期限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文书还有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