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绿草*******(以下简称绿草源公司)、赵*、马**、卫**、李**、蒋**因与被上诉人青海银行***************(以下简称青海银行金融服务中心)、原审被告青海省农****************(以下简称农产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草源公司、赵*、马**、卫**、李**上诉请求:1.撤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罚息的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青海银行金融服务中心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截止2021年5月18日的罚息766564.37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以2818741.29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该罚息计算是在约定利息的基础上上浮了50%,而利息本身又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了50%,各上诉人均认为利息就足以弥补青海银行金融服务中心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如再加收罚息明显过高。更何况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版本属青海银行金融服务中心方的固定版本,所有条款也是青海银行金融服务中心单方制定,虽然个别条款设置了空白项,但其完全符合...(本文书还有5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