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东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盖**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东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东营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盖**主张的车辆损失为34775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禁止获利以及损失填补的赔偿原则,恢复原状应根据财产损坏情况确定,不能修复的,应折价赔偿。对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对损坏的财产应尽量进行修复,能恢复原状的,应尽量恢复原状,但是否能恢复原状,应根据财产受损的实际情况和性质确定。一审法院依...(本文书还有2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