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与被告陈**、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辅具器具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肆佰捌拾捌元贰角捌分整(117488.28元)。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8日1时2分左右,被告陈**驾驶安义备案号为27686的两轮电动车载原告戴**,在安义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道华雷环保厂门口路段,由东往西行驶至该路段时,与被告黄**停放在路边的轮式自行机械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被告陈**和原告戴**两人身体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安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起交...(本文书还有3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