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辩称,本案争议的工程是2017年4月追加部分的场地平整工程,并非万嘉公司所述的2016年9月已完工的工程。万嘉公司与金港公司、××四建签订的《三方协议》证实相关债权债务已转给万嘉公司,《场地平整项目说明》明确约定了由万嘉公司支付平整工程款,通过万嘉公司收取李**的税金及录音中提到收到金港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将工程款支付给李**意思表示,李**认为一审判令由万嘉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是正确的。对于资金利息部分,认可一审法院的认定及判决。请求依法驳回万嘉公司的上诉请求。
金港公司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正确,万嘉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利息的部分金港公司也认可。金港公司与李**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根据《三方协议》的相关约定内容,该协议约定了债权债务转移,将已建成的工程量权属全部转移给万嘉公司,故万嘉公司应当承担该协议的法律后果。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万嘉公司、金港公司共同向李**支付土方款1,530,000元;2.判令万嘉公司、金港公司支付李**利息共计260,163元(1,530,000元×(3.85%÷12)×53个月)(2016.9.10-2021.***.10=360,163元),以上共计1,790,163元;3.判令万嘉公司、金港公司按照年息3.85%支付李**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4.本案的保全费由万嘉公司、金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将1场地平整项目承包于博乐市××建筑安装工程有...(本文书还有6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