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董**因与被申请人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多年朋友关系。2015年被申请人预先扣除1个月砍头利息1750元出借给申请人,实际向申请人交付借款本金48250元,2016年被申请人扣除1个月砍头利息1500元,实际交付申请人的借款数额为48500元。申请人两次借被申请人的本金为96750元。2016年3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本文书还有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