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某羊绒制*****(以下简称某公司)、某中小企*********(以下简称某公司)、原审第三人某发展银*********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上诉人刘*上诉称,1.撤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上诉人权*。1、原审法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严重侵害上诉人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本案上诉人立案后,立案庭告知需要请示领导后方能立案,数日后收到缴费通知,交完费用后多次通过12368查询到承办人员信息,因立案时提交了律师调查令申请,在询问该申请时告知开庭时间,因调取档案时间仓促,没有时间核对事实和核对证人,致使上诉人不能充分行使诉讼权*。本案一审虽然适用简易程序,但也不能违背上述规定。2、上诉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申请应当得到支持或给予明确答复。原审中上诉人提供两份律师调查笔录,鉴于被告不认可律师调查,只认可证人出庭作证,上诉人向法院...(本文书还有5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