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朱*、徐**、贺*、唐*、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某大荔支公司)、大荔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粤18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错误。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本次事故分三部分,事故中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是三部分事故共同合力的结果,人民法院划分责任时应一并考虑第一部分事故。2.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中第二、三部分需要承担相同大小的责任,不符合基本事实。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各现场当事人的笔录记载,徐某乙在第二部分事故发生后被同行乘客立即搀扶到刘*车内躲雨,说明徐某乙在第二部分事故后意识清楚、可以自由活动,没有出现明显伤情。而发生第三...(本文书还有4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