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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张**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皖03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7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安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4)皖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某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24)皖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安徽某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驳回安徽某某******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认定张**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系事实认定错误。1、根据安徽某某******提交的送货单据及张**向安徽某某******出具的结算单据能清楚明晰地证实张**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从买卖合同关系的缔结、履行、付款整个过程均发生在安徽某某******与张**之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认定安徽某某******与张**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原审法院仅根据张**提交的单方面出具的证明即认定张**系履行职务行为是错误的。张**原审中提供不了安徽某某**...(本文书还有23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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