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大同市白**********(以下简称“白马城公司”)、第三人大同市锦************(以下简称“锦鑫房地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终止对大同市文***小区**号楼**单元xx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购买了被执行人开发的大同市文***小区**号楼**单元xx号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此前,贵院于2020年1月向房屋登记部门下达了(2020)晋0213民初****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文***小区**号楼**单元xx号房屋,但并未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及清单,原告与被执行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法有...(本文书还有1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