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省某***********(以下简称某某望京)与被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望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望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本金92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余*陆续向原告赊购淋浴房挡水条数十次,经2023年2月17日结算共欠原告某某望京货款计人民币92100元,并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某某望京。此后,原告某某望京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付清该货款,被告余*却以种种理由拖欠。因此,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准原...(本文书还有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