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蔡*、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案件审理需要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一人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敖*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敖*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吴*;2.由蔡*、敖*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吴*与蔡*、敖*为朋友关系。蔡*与敖*为夫妻关系。2010年5月15日、2011年9月15日蔡*、敖*因生意...(本文书还有1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