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宁运和*********(下称运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闫**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2)黑108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运和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办理回迁房产权登记的税费22516.72元;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由运和公司承担更名的费用,更名仅是在房屋未交付或者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下,对协议中的名字进行的变更,原审判决保护的不是更名的费用,而是办理转移登记的费用。
李**、闫**辩称,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办理新房照更名的费用”应理解为房屋产权登记的权利人由运河公司变更为被拆迁人所产生的税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