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某*******与被告中国某某****、中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南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709.82万元、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一曾签订《水泥、粉煤灰采购合同》、《中粗砂、碎石采购合同》两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水泥、粉煤灰、中粗砂、碎石等货物。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一交付了上述货物,但被告一拒不支付相应款项,截止起诉之日尚欠原告货款合计709.82万元未付。经查,被告一是被告二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原告认为二被告财产未进行区分,被告二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本文书还有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