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鼎裕********(以下简称鼎裕公司)与被告景泰县永*******(以下简称永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鼎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9345.68元、违约金55869.14元,共计335214.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生意伙伴关系。2021年12月12日,被告到原告处购买青海土榨油32.8吨,货款总计492000元。2022年1月29日,被告支付货款212654.32元后尚欠货款279345.6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缺席未答辩,亦...(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