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州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八冶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1)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某乙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1日做出(2024)甘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1373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违约金176169.93元;...(本文书还有2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