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格尔木广**********(以下简称广渝诚物业公司)与被告格尔木泽******(以下简称泽星汇会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渝诚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郭**,被告泽星汇会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渝诚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363207元及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2.被告支付自2018年10月至2021年4月四个供暖期拖欠原告的二次加压费1476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1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将租赁的位于格尔木市广达滨河新城c区4号商铺委托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建筑面积为3466.52㎡,商铺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2元/平方米,每年的物业服务费为83196.5元,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一年的物业费:以后每年的6月30日缴纳次年相关费用。逾期30日的,应按拖欠金额的每日5%交纳违约金;提供物业服...(本文书还有4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