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田县国***********(以下简称青田国资公司)与被告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青田国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青田国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决被告立即将承租房屋腾空后交还给原告;二、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被告腾空并交还承租房屋之日止的按156953元/年标准计算的房屋租金(租金总额中应减去被告已支付的3万元);三、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112171.80元;四、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五、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5日,被告陈**与原告青田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名称“青田县国***********”)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青田县江南大道139号...(本文书还有3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