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公*因与被上诉人陈**、刘**、李**、何**、郭**及原审被告中国某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23)鲁07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何**、被上诉人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公*上诉请求:1、撤销(2023)鲁0781民初****号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被上诉人陈**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内容,明显属于自认。本案起诉状载明:“该工程由中国某公*总承包,其又将土建工程15020承包给了刘**,刘**又将土方倒运、工程机械施工用房的空调安装等项目承揽给了陈**,刘**应当向陈**支付全部款项,中国某公*应当在未向刘**付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上诉人陈**对涉案工程的分包转包关系的陈述,明确了其系在刘**处承包了本案项目,该部分内容属于事实范畴,而绝非法律评价范畴。一审法院罔顾事实审查,直接通过“法律评价”的名义创造合同关系,存在明显错误。二、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陈**的合同相对方,本案分包转包流转关系明确。根据被上诉人陈**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可知,被上诉人刘**才是被上诉人陈**的合同相对方,刘**、李**、何**均非上诉人员工,与陈**之间的行为不能直接影响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一审法院任意突破合同相对性,以上诉人...(本文书还有64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