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马**到庭参加了诉讼。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闫**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判令周*就上述...(本文书还有47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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