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宁夏金某**********(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及第三人中宁县豹***(以下简称豹某餐厅)、杨**、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金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豹某餐厅、杨**、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三方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27400元及利息6637.54元(按年利率3.65%计算521天,利息主张至购车款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7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代偿第三人欠付原告的货款,确认债务总金额为238411元。后经协商,原告选择被告提供的大众途观suv一辆,车价254800元,抵顶债务的金额为...(本文书还有2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