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以平汝检刑诉(202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4日8时许,被告人靳**在汝州市,将王*1停放在路边的白色金杯牌货车驾驶室内的一个黑色皮包盗走,经查,被盗的黑色皮包内有1500元人民币和一部黑色华为手机。后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靳**盗窃的黑色华为手机价值为1296元。靳**所盗窃物品的总价值为2796元。案发后,靳*...(本文书还有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