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1年7月,韦**任职于某某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自2010年1月起为韦**参加社会保险,但某某公司从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2019年11月28日,韦**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请求市公积金中心责令某某公司为其补缴任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韦**提交了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参保证明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作为证据,证明其在上述期间内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某某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受理韦**的投诉后,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2019年12月19日,市公积金中心向某某公司发出了核查通知书,要求公司提交有关双方劳动关系和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据材料并对其计算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基数、比例是否正确进行核实,并告知其有提供证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放弃陈述申辩的法律后果。某某公司收到核查通知书后,没有提出异议。2020年5月14日,韦**确认其住房公积金补缴月份为2010年2月至201...(本文书还有1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