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中山某某******、中山市住********等行政征缴行政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其他行政行为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21)粤2071行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5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1年7月,韦**任职于某某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自2010年1月起为韦**参加社会保险,但某某公司从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2019年11月28日,韦**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请求市公积金中心责令某某公司为其补缴任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韦**提交了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参保证明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作为证据,证明其在上述期间内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某某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受理韦**的投诉后,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2019年12月19日,市公积金中心向某某公司发出了核查通知书,要求公司提交有关双方劳动关系和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据材料并对其计算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基数、比例是否正确进行核实,并告知其有提供证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放弃陈述申辩的法律后果。某某公司收到核查通知书后,没有提出异议。2020年5月14日,韦**确认其住房公积金补缴月份为2010年2月至201...(本文书还有1349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