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诉被告董**、董**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作出(2019)陕0116民初****号民事裁定,原告钟**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1民终****号民事裁定,指令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严*、被告董**、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赔偿款127349.22元(待调取拆迁协议后诉讼请求进行追加);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钟**与被告董**在2015年元月11日签订《钢结构厂房建设合同》,约定原告钟**在被告董**预制厂场地内建设钢结构厂房,由原告提供建设资金,收益分配实行成本加酬金,原告成本为钢架构厂房成本价为150元/㎡;原告酬金为若工程拆迁(计入成本部分工程赔偿款—成本)×50%,甲方(即被告)收到补偿款后一次性将乙方(即原告)成本及酬金支付给原告,然则该厂房被告在2019年6月初和沣东新城沣东...(本文书还有2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