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莞市新*********(以下简称新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大********(以下简称坚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坚锐厂取回不合格货物378173个,并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每日50元的标准支付不合格货物场地占用费至全部取走时止,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为22750元;3.改判坚锐厂赔偿新辉公司返工维修费183432.6元;4.改判新辉公司向坚锐厂支付货款41514.4元(一审判决新辉公司须向坚锐厂支付货款247697元,该货款247697元—场地占用费22750元—返工维修费183432.6元=新辉公司实际应付41514.4元);5.坚锐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新辉公司一直尊重基本事实,对收到的货物予以确认,一审以材质约定不明、没...(本文书还有3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