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亚珀******(以下简称亚珀公司)与被告抚州合昶******(以下简称合昶公司)、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昶公司、范**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8210元及利息75940.8元(自2019年10月2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21年11月26日为75940.8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合计人民币234150.8元;2、依法判令被告范**对被告合昶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文书还有1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