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川市西**************(以下简称西夏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与被告银川锦河******(以下简称银川锦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夏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银川锦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夏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银川锦河公司支付西夏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合同欠款600万元、利息暂计6145758.51元(按照年利率7.65%,自2007年11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5日,判至付清之日止),暂合计12145758.5元;2.判令西夏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对银川锦河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范围内,经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银川锦河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西夏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与银川锦河公司签订《专项贷款使用保证、抵押贷款合同》,共计向银...(本文书还有3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