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某乙经营*(以下简称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判决经营部返还吴**9200元整;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经营部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有瑕疵,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改判一、本案一审双方举证后,经营部要求到庭外拿手机查看双方微信消息被允许后,法官没有宣布休庭即在庭内与另一人沟通其他案件,时间长达三、四十分钟,全然不顾吴**、经营部在庭等待同时,就案件证据的补充,吴**也申请取手机查看说明,但法官并未同意二、一审开庭仓促,没有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认定的事实不完整不清晰1.吴**之所以找到经营部主要为了解决旧有房屋(该房系吴**购买的二手房,买后直接居住使用后才发现该房墙体有多处空鼓)的空鼓问题,经人介绍找到经营部,签约前说明了情况,经营部带师*上门查看了房屋情况表示8000元可以就空鼓问题通过贴墙布的方式全部处理好,故此双方签订了“沃莱菲软装定货(安装)协议”因...(本文书还有4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