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福州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赶工奖127023.48元;2.判令某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9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福州恒大山水城项目a、b地块”项目签订了《福州恒大山水城项目a、b地块电梯设备买卖合同补充协议(1)》,确定某甲公司已达到施工进度,某乙公司应支付赶工奖127023.48元,但至某甲公司起诉之日某乙公司仍分文未付,尚欠赶工奖127023.48元。为维护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未作答辩。
某...(本文书还有1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