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阿拉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拉丁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陈**提供的证据未被采信的前提下,认定陈**占有案涉厂房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占用,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在陈**存在占用案涉厂房的事实前提下,理应向阿拉丁公司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未支持,属于漏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存在漏判,应予以撤销,并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阿拉丁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陈**辩称,案涉厂房是阿...(本文书还有2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