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81367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8%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为16250元,减去已支付的4000元,欠利息1225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月率1.2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500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原是销售混凝土的中间业务员,其在2020年到2021年向原告购买混凝土。2021年5月12日,双方经对数,被告确认欠原告混凝土款205732.5元,并以魏*真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对数表。后因被告无力偿还,双方于2021年6月1日协商,将欠款转为借款,出具相应的借据。借据约定月利息为1.28%,借款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1月20日,每月至少...(本文书还有2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