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铜陵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23)皖07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只有在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才能主张工程价款。3.即使按照合同约定,也不满足付款条件,双方合同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明确约定。4.某某公司、周**2022年8月24日共同向某某公司出具的《承诺》对其具有约束力,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5.某某公司已向周**支付65.75万元及向其指定的账户支付9000元,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为工程进度款与客观事实相悖。6.某某公司在一审审理中自认消防工程未完工的事实,因此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至工...(本文书还有4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