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湘乡支行”)与被告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湘乡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业银行湘乡支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农户贷款借款合同》项下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00元、利息6208.78元、复利113.26元,合计人民币153966.78元(暂计至2023年1月17日,此后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开办线上个人信用贷款业务,随后被告通过线上系统与原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53377)。双方约定:自2021年9月6日至2024年...(本文书还有3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