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映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还清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1月27日的利息为25000元,之后的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8日起到实际还清日止按月息1%计算)。
被告郭**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于2013年7月15日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半,总计利息12600元,于2015年1月15日还清,还本付息总计82600元。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经结算后,被告于2...(本文书还有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