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段*、上海市赐*********(以下简称赐畅物流公司)、邯郸市晨*******(以下简称晨翔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邯郸支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段*、被告大地财险邯郸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赐畅物流公司、被告晨翔运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待司法鉴定后最终确定赔偿数额);2、判决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大地财险邯郸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优...(本文书还有4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