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廖**、汪**及第三人廖**、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被告廖**、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第三人廖**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廖**、汪**代位向原告廖**履行清偿义务,向原告返还廖**、谢**已向寻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区分社(现更为寻乌农商银行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履行支付的66万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赣0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廖**、谢**应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案件受理费等合计12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廖**、谢**未按期还清上述债务。原告为此向寻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该案只执行到位10万余元。被告廖**、汪**系第三人廖**、谢**的女儿女婿。2016年7月,廖**、汪**与农商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向农商银行借款62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第三人廖**、谢**夫妇以其名下房屋长宁镇石船子××号为廖**、汪水林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贷款到期后,因廖**、汪**未能归还贷款,后经寻乌县人民法院2020年2月6日以78.8万元拍卖廖**、谢**名下上述房屋,所得款...(本文书还有5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