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杜**,被告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温**现给原告杜**支付下欠工程款及货款165938.2元,以及占用资金期间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77902.53元(其中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2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6月13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原告在被告温**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植物园南侧的料场和库房建设施工提供人工劳务,后于温**进行结算的人工费为30550元+36898.2元=67448.2元,在此期间温**向原告处拿货所欠货款合计9849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文书还有2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