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管理有***(以下简称某管理有***)与被告李*、梁*、郭*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梁*、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管理有***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在出资范围内向原告缴纳出资款1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梁*在出资范围内向原告缴纳出资款5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郭*在出资范围内向原告缴纳出资款5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某管理有***成立于2021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50万元,设立时股东为李*(持股80%)认缴出资40万元,认缴期限2051年12月31日;梁*(持股10%)认缴出资5万元,认缴期...(本文书还有1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