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玉溪************(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多领取施工物资及遗失施工物资款553005.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原、被告先后签订了玉溪市供电局峨山10某及以下农网改造长级项目及其他辅助项目等20个《劳务作业承包合同》,劳务工作包括电杆搬运、拉线块搬运、导线搬运等,合同约定被告不得将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否则应承担责任,被告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原告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丢失、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未组织人员施工,而是将劳务分包给段*、王*、李*甲等人进行施工,被告从原告处多领取的材料,视同销售材料款327282.13元,遗失的材料价值262750.30元,累计590032.43元。期间,原告应法院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248664.50元,按20份合同总额计算,合同总金额2509008元,已付2471981.50元,未付37026.50元,扣除应付的37026.5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材料款553005.93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劳务费878206.90元,并自2023年2月13日起,以未支付的劳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4%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利息22728.48元);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原、被告签订的20个合同,合同约定劳务费按工时计算,而实际按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原告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经双方结算,一致认可的劳务费3118580.90...(本文书还有8100字未显示)